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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信息监测——水位监测

2023-05-05

一、信息监测

1.1 一般规定

1.1 地下水信息监测包括监测和调查。监测可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种方式。

1.2 水位基本监测站、泉流量站宜为自动监测方式,统测站、专用站、实验站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可采取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方式。

1.3 地下水监测信息应建立随监测、随记载、随整理、随分析的工作制度。

1.4 每次人工测量水位时,应记录观测井近期是否曾抽过水,是否受到附近井抽水影响,对抽过水或受到附近井抽水影响的监测井,应记录抽水量和时间。

1.5 当承压水水头高于地面时,可采用压力式水位计或压力表测量水位,当水头高于地面不超过1.5 m时,也可采用接长井管或测压管的方法测量水位。

1.6 人工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铅笔记载,记载的字体工整、清晰,不涂抹、擦拭。

2 将本次监测信息与前一次监测信息进行对照,发现异常应分析原因,同时检查测具、进行复测,并在备注栏内做出说明。

3 原始记载资料不得毁坏和丢失,应按要求及时上报。

4 宜采用悬锤式水位计进行监测。

1.7 自动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时对监测站工况进行监控,对于出现电源电压过低、监测数据明显跳变、不报送数据的监测站要及时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与更换。

2 对发现的异常数据应分析原因,并及时进行必要的监测站现场核查,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

3 对监测的原始数据进行存储和备份,编制系统运行日志。

4 中心站超过3日未接收测站监测信息时,应对有关测站进行人工补测,人工补测宜在2天内按人工监测要求完成。

1.8 监测信息应及时进行检查和整理,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原始监测信息进行核实、修改。

2 点绘单项和综合监测信息过程线,进行合理性检查。

3 分析监测信息发生异常的原因,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在整编时进行修正,并做说明。

 

二、水位监测

2.1 人工水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频次

1)基本站实行每日监测一次或每5日监测一次。

2)统测站每年监测3次。

3)专用站应根据设站目的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频次。

2 监测时间

1)实行每日监测1次的监测站,监测时间应为每日8:00。

2)实行每5日监测1次的监测站,监测时间应为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8:00。

3)统测站监测时间为每年汛前、汛后和年末,监测日应从每5日监测1次信息监测时间中选定,统测时间应为相应选定信息监测日的8:00,监测日应与上年度监测日基本一致。

3 监测精度

1)地下水位监测数值以“m”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应测记至1 cm。

2)每次监测应测量井口固定点至地下水面距离2次,间隔时间不少于l min,取两次测量数值平均值作为监测值,当两次测量数值之差超过2 cm时,应重新进行测量。

4 监测记录

1)当井口固定点有高程值时,井口固定点高程值减去监测值,记录为水位值;人工监测值减去井口固定点到地面高度后,记录为埋深值。

2)当井口固定点无高程值时,只记录埋深,埋深值为人工监测值减去井口固定点到地面高度。

3)监测站管理及运维单位应了解与记录监测站抽水、水质采样、洗井、设备维护等影响监测信息采集的具体情况,填写相关活动的起讫时间,以便资料整编时分析、插补之用。

4)出现干井、地下水位高于地面、年内换井等情况时,应在水位监测原始记载表备注栏注明.

5)人工监测应填制水位监测原始记载表,表格式样应符合本规范表B.1.2—表B.1.4的规定,表格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2的规定。

2.2 自动水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频次

1)基本站每日监测6次。

2)专用站应根据设站目的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频次。

2 监测时间

1)基本站,监测时间应为每日0:00、4:00、8:00、12:00、16:00、20:00。

2)专用站应根据设站要求设置固定观测时间。

3 监测精度

地下水位监测数值以“m”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应测记至1 cm。

4 监测记录

1)当井口固定点有高程值时,井口固定点高程值减去自动仪器读数,记录为水位值;自动仪器读数减去井口固定点到地面高度后,记录为埋深值。

2)当井口固定点无高程值时,只记录埋深,埋深值为自动仪器读数减去井口固定点到地面高度。

3)自动站监测数据应通过数据传输通道上传至监测系统建设已建成的数据库存储,并做好备份。

4)监测站管理及运维单位应了解和记录监测站抽水、水质采样、洗井、设备维护等影响监测信息采集和传输的具体情况,填写相关活动的起讫时间,以便资料整编时分析、插补之用。

5)出现干井、地下水位高于地面、年内换井等情况时,应在运维记录表中记载,以便资料整理分析之用。

2.3 监测设备校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监测采用的布卷尺、钢卷尺、测绳、导线、电测水位仪、井深仪等测具应每半年利用标准钢尺校测1次。

2 自动监测仪器应每年至少校测1次。如自动监测仪器稳定性与可靠性较差、监测仪器更换或出现抽水情况等情况,应增加校测次数。

3 校测采用现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比对的方式进行,人工水位监测应按6.2.1有关规定执行,自动监测可采用现场召测方式,以埋深值进行对比,其比测误差应符合6.2.4规定。

2.4 水位/埋深比测误差

1 埋深0~10 m,误差≤±2 cm。

2 30m≥埋深>10 m,误差≤±3 cm。

3 埋深>30 m,误差≤±4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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